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伍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冠福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冠福紡織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乙○○住彰化縣鹿港鎮頭南里頭庄巷1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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