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甲○○被告癸○○
戊○○子○○己○○乙○○庚○○丑○○○ 王林 之承
號壬○○王林之承受丙○○王林之承受辛○○王林之承受丁○○王林之承受
號2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人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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