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9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9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叄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3月10日起至89
年8月17日共計9次至台北市○○○路某夜總會消費,欠款
央請原告墊付,共計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7萬6770元
,約定清償期限為89年8月27日,詎屆期不獲清償,一再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借貸關係,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及借條共9張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
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