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16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116號裁定,提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