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黃憲奕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規定之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O六年度訴字第十四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國一O六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兼調解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項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黃 傅寶珠 等人間106年度訴字第14號履行契約事件業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成立調解,為釐清該事件相關事務並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106年6月13日法庭之錄音檔,願自費拷貝當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度訴字第1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該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13日調解成立,聲請人於106年7月24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卷附聲請狀之收狀戳可考,則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並未逾前揭法條規定之期間,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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