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51號上訴人 周佩珍 被上訴人 周應逸
王惠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