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宏達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