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進裕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61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胡進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共肆張、電子計算機與傳真機各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胡進裕基於在公眾出入場所賭博之各別犯意,分別於民國102年6月18、6月20與6月22日,在嘉義市○區○○○路○○○巷○○號住處,以其所使用之室內電話00-0000000號傳真簽賭單至不詳姓名、年籍,僅知稱「王太太」所使用之室內電話00-0000000號之方式,向「王太太」下注簽賭六合彩,簽賭方式係由胡進裕自行選取2組號碼(即二星)、3組號碼(即三星)、4組號碼(即四星),再核對香港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如簽中可得相當倍數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悉歸經營六合彩賭博之人所有。嗣經警於102年7月26日晚間7時許,持本院搜索票至胡進裕上開住所搜索,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單4張、電子計算機1台及傳真機1台,而查獲上情。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進裕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頁及其背面,本院卷第9頁及其背面),並有本院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號室內電話通聯記錄各1份在卷可查(見警卷第3至7頁、第12頁),另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4張(見警卷第8至11頁)、電子計算機與傳真各1台台為證,被告賭博之犯行堪已認定。
三、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以傳真、電話或網路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之非難性。核被告胡進裕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其時間明顯可分,犯意亦有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雖於102年6月18日傳真2張六合彩簽單予「王太太」,被告於同日傳真2張六合彩簽單之賭博犯行,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為不高,且係對同一次對獎行為為之,應係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報酬,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家中尚有太太,目前退休沒有收入,明知賭博對社會善良風俗將產生不良影響,卻仍抱持僥倖心態犯下本件賭博犯行,所為實不足取,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各罪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共4張、電子計算機與傳真機各1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賭博犯行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於其歷次所犯各罪下分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時間│所處之刑││號│││├─┼──────┼─────────────────┤│1│101年6月18日│胡進裕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月十八日六合彩簽單││││貳張、電子計算機及傳真機各壹台沒收││││。│├─┼──────┼─────────────────┤│2│101年6月20日│胡進裕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月二十日六合彩簽單││││壹張、電子計算機及傳真機各壹台沒收││││。│├─┼──────┼─────────────────┤│3│101年6月22日│胡進裕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月二十二日六合彩簽││││單壹張、電子計算機及傳真機各壹台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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