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0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戴晟增 上訴人與戴晟增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0四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揭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富強法官黃宗揚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