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乙○○高雄市被告丙○○高雄縣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