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告訴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原告乃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具狀撤回上訴,該刑事訴訟已撤回而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月雯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素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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