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
上訴人 汪建州 即晨興起重工程行即被告右上訴人與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