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黃文鴻
黃駿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塗閅 間拆物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已繳之4,41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