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102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陸點肆柒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美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數量分別為3.5259公克、2.6345公克、0.319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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