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00號原告北京紅日斯特展覽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複代理人 賈鈞棠 律師被告浩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林邦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