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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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638號聲請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剛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茂豐租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秀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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