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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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文碩
兼訴訟代理 王豐賀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淡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