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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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9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何中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番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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