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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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5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