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性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茂金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性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