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伍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貳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