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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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伍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貳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