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許智勝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