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己○○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零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捌仟零壹元│││一├─────────┼────────────┼─────┤││送達郵費│玖佰叁拾肆元│不含退郵│├───┴─────────┼────────────┼─────┤│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玖仟壹佰零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