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