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73號原告丙○○被告丁○○
己○○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丁○○、己○○、戊○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追加起訴後,核定為新臺幣5,317,24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6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7,830元,應再補繳45,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表:
┌──┬──────────────────┬─────┬─────┐│訴之│訴訟標的(地建號、性質)│被告│價值││聲明││權利範圍│(新台幣)│├──┼──────────────────┼─────┼─────┤│一│高雄縣○○鎮○○段265、267地號│各1/42│110,139││├──────────────────┼─────┼─────┤││高雄縣○○鎮○○段274、275、279地號│各1/84│649,889││├──────────────────┼─────┼─────┤││高雄縣○○鎮○○段468、469、470│各1/126│296,343│││、471、472地號││││├──────────────────┼─────┼─────┤││高雄縣○○鎮○○段1366-2、1384-3、│各1/42│210,600│││1385-4、3350-5、1520-2地號││││├──────────────────┼─────┼─────┤││高雄縣○○鎮○○段○○○○○號│各1/21│256,564││├──────────────────┼─────┼─────┤││高雄縣○○鎮○○段○○○○○號│各1/168、│428,571││││22/168、1/│││││168││├──┼──────────────────┼─────┼─────┤│二│高雄縣○○鎮○○段268-9、272地號│三人 公同 共│101,211││││有12/384│││├──────────────────┼─────┼─────┤││高雄縣○○鎮○○段○○○○○○○號│與全體共有│77,766(按││││ 人公同 共有│應繼份)││├──────────────────┼─────┼─────┤││高雄縣○○鎮○○段○○○○號│與他人公同│82,978(按││││共有1/2│應繼分)││├──────────────────┼─────┼─────┤││高雄縣○○鎮○○段264、271、276地號│與他人公同│59,543(按││││共有1/4│應繼分)│├──┼──────────────────┼─────┼─────┤│三│損害賠償││1,619,664│├──┼──────────────────┼─────┼─────┤│四五│高雄縣○○鎮○○段○○○○號│各1/42│123,808│├──┼──────────────────┼─────┼─────┤│六│塗銷抵押權││1,300,000│││││擔保債權│├──┼──────────────────┼─────┼─────┤│七│門牌號碼高雄縣○○鎮○○街○○巷○○號│1/7│171│├──┼──────────────────┼─────┼─────┤│總計│││5,31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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