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萬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萬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萬來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受刑人謝萬來於為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是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7226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查上列受刑人謝萬來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萬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連續偽造有價證券││││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不減刑)││├──────┼─────────┼───────────┼──────────┤│犯罪日期│96.08.03│94.12.10至95.06.10│││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9408號等│17908、20007、215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豐交簡字第│98年度上更㈠字第243號│││實││954號││││├────┼─────────┼───────────┼──────────┤││判決日期│96.11.07│98.03.22││├─┼────┼─────────┼───────────┼──────────┤││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豐交簡字第│100年度臺上字第4491號│││判││954號││││決├────┼─────────┼───────────┼──────────┤││判決確定│96.12.03│100.08.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第17226號(已執畢)│10536號鈞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