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呂明怡 被告 郭秀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三六一一號(原案號:一百年度易字第八○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賴彥魁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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