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
債務人 許瑞傑
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瑞傑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內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資料等件可稽。又依債務人釋明及陳報資料,債務人現年66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其財產、收入及支出現況如附表二所示。
㈡依債權人所陳報及債權人清冊等,債務人所負債務總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已達新臺幣62,104,570元,其財產現值仍不足以清償債務,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一
編號
資料
卷證頁數
1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司消債調卷第25頁
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司消債調卷第11至13頁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司消債調卷第14至15頁
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
司消債調卷第16至17頁
5
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司消債調卷第20頁,本院卷第166頁
6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司消債調卷第18頁
7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司消債調卷第40頁
8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院卷第168至172頁
9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照影本
本院卷第181頁
10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行照影本
本院卷第180頁
11
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資料
本院卷第198至207頁
12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114年1月20日高市原民經字第11331818700號函及附件
本院卷第64至154頁
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月3日保國三字第11313107300號函
本院卷第56頁
1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司消債調卷第23頁
附表二
壹、財產現況
編號
財產項目
估算現值
卷證頁數
1
郵局帳戶存款
20,905元
本院卷第198至204頁
2
甲仙地區農會帳戶存款
134,712元
本院卷第205至207頁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62,000元
本院卷第163、174至179頁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0,000元
本院卷第163、174至179頁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49,000元
本院卷第163、174至179頁
6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15,000元
本院卷第184頁
7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80,000元
本院卷第192頁
合計
3,621,617元
貳、收入現況
編號
收入項目
每月金額
卷證頁數
1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20,490元
本院卷第56頁
2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113年補助134,454元)
11,206元
本院卷第66頁
合計
31,696元
叁、支出現況
編號
支出項目
每月金額
卷證頁數
1
每月必要支出(按114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
20,280元
司消債調卷第8頁
合計
20,280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