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05號再審原告 謝隆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又榕 即千里姻緣路企業社間,就本院10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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