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85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對於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信函異議稱伊為
921地震受災戶,家境清寒,請求緩期清償等語。惟並未到
庭或提出任何事證以供參酌。且原告已撤回對被告違約金之
請求,並同意待被告出面後再行商談還款期限等語。本院認
仍應准原告之請求,附此敘明。
三、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