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崑山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兩造前訂有經銷合約書,於該合約書第二十四條已約定「有關本合約民、刑事事項,...並同意以高雄所在地法院為訴訟地。」兩造已有合意約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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