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強盜等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原裁定延長之羈押期間,復將屆滿,經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因具保而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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