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132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民國96年12月3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字第裁73-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交訴字第六四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刑事案件部分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十號),並已繫屬於本院由馨股審理中(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六四號),是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涉及其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諭知在該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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