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485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24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確認狀載債務人凱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