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等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3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9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