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均自白犯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甲○○、乙○○二人於犯後有變換交通工具之作為,顯有逃亡藏匿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乙○○經本院依竊盜罪、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3年及12年8月,故被告甲○○、乙○○二人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責付代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