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4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