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8年度簡抗再字第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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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08年度簡抗再字第24號

聲請人 周大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24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所載裁定日期「180年12月5日」,應更正為「108年12月5日」。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復依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洪慕芳

法官 郭銘禮

法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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