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世雄
杜建模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更祐律師被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 王育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10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凃世雄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杜建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王世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凃世雄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至同年9月12日止,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段○○○○○號1樓「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彰公司)」籌備處之董事長,王世杰、杜建模則為董事,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凃世雄於
103年8月13日,委由王世杰、杜建模向台中商銀花壇分行開立「新彰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受發起人繳納股款之用,並由杜建模保管存摺、王世杰保管自己及杜建模之印章,約定上開帳戶款項需由王世杰、杜建模出具存摺、印章後始得提領。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均明知受新彰公司籌備處委任保管股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不得任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以清償私人借貸、跟會及投資個人房地產及生意之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 蔡啓仲 、 陳源守 、 吳筱琪 、 林晉國 、 張坤維 、 劉發興 、
葉信宏 、 顏世陸 、 王鈴玲 、 柯欣辰 、 陳建華 、 蔣憲忠 、鄢輝寿、 許銘銅 、 孫裕隆 、 羅文佑 、 賴姣瑛 、 張惠貞 、 李維晉 、 葉智絨 、 張瑩萍 、 林宸誼 、 林天憶 、 林世淇 、 陳英介 、蔡木華、 黃靜如 、 詹佳惠 、 陳姵霏 、 王宏銘 、 鄭香 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新彰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發起人名簿、會議事錄、台中
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新彰公司申報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三人侵占之款項均已全數返還,此有新彰公司台中銀行存摺影本及和解書1紙可參,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5第1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王世杰│1.於103年8月1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杜建模│000000000000)領取新臺幣(下同)1,800萬,轉至陳│││源守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作為還款之用。││││└───┴─────────────────────────┘附表二: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王世杰│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杜建模│帳戶(000000000000)領取1,000萬,轉匯至宏展視訊│││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模獨資設立)於台中商銀帳戶(│││000000000000)作為杜建模私用。│└───┴─────────────────────────┘附表三:
┌───┬────┬─────────────────────┐│行為人│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凃世雄│凃世雄國│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王世杰│泰世華銀│壇分行帳戶領取4,000萬,8月25日領取││杜建模│行彰化分│3,000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 尚樺 (涉犯業務│││行帳號04│侵占部分,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00000000│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於8月27日領取2,000萬│││98帳戶│,均轉匯至凃世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附表四:
┌───┬────┬─────────────────────┐│被告│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王世杰│王世杰│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杜建模│國泰世華│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及委由不知情之 謝尚 │││銀行彰化│樺於9月9日提領500萬,均轉匯至王世杰前開│││分行帳號│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00000000││││4487帳戶││││。││└───┴────┴─────────────────────┘附表五:
┌───┬────┬─────────────────────┐│被告│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王世杰│王世杰│1.王世杰於103年8月2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杜建模│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並委由不知情之謝│││花壇分行│尚樺於9月1日提領500萬,均轉匯至王世杰│││帳戶0722│前開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00000000││││號。││└───┴────┴─────────────────────┘附表六:
┌───┬────┬─────────────────────┐│被告│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凃世雄│凃世雄彰│1.凃世雄委由不知情之 謝尚樺 於103年9月1日││王世杰│化第一信│及9月11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杜建模│用銀行帳│提領2000萬及1000萬,均轉匯至凃世雄前開帳│││戶000281│戶。│││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