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蔡封文 被告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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