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黃進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進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9,540,0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5,5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5,0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