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 曾敏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被告 楊永東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政揚 律師
鄧湘全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被告 鮑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詐欺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四、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到院閱卷,並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提出辯論意旨書狀:
㈠原告請求權基礎及所憑之事證。
㈡如刑事卷宗內有據以主張之資料,兩造請閱卷後將影本作為
證物隨書狀檢附。㈢除相關刑事卷宗外是否仍有其他調查證據事項(請詳列證人姓名、地址、待證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