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逢時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永福
蘇永祿 蘇益銘 蘇峰億 蘇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26,582元(計算式:(798.53×6000×15398/399270×5)+(9176.31×700×373/6000×2)+(9563.98×700×114/30000×3)+(1607.88×6000×1/50×5)+(1560.81×1000×1/15×5)+(5455.08×1100×1/15)+(3743.09×1100×1/6)+(3105.52×700×3/10×3)=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