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上訴人 林湘玲 被上訴人 毛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秀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4,9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