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局長 黎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金賢林添旺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此件相對人有二人應繳聲請費為新臺幣2,000元,惟聲請人已繳新臺幣1,000元,須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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