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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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88號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王君聘 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家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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