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原名: 陳麗華 )間履行契
  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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