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偵字第6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四二公克)沒收銷
燬之,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盛裝
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松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