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29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被告 盧玟霖盧香孜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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