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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